关于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审批

2010-10-15
一、事项
《台港澳人员就业证》审批


二、依据
1.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《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》(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6号);

三、条件
1、年龄18至60周岁(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);
2、有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认并出具的健康证明;
3、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/聘用协议/境外公司出具的劳动报酬支付证明;
4、在本市常驻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,还应具有有效的《代表工作证》;
5、持有效旅行证件(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);
6、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(技术工种)的,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书;
7、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

四、程序
1、用人单位按规定递交就业证申请材料后,由受理部门开出《行政许可收受单》;
2、受理部门对所递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核,并在10个工作日之内,告知用人单位是否予以行政许可及具体的领证时间;
3、用人单位可在10个工作日之内,登录网上办事系统查询是否予以行政许可。



五、期限
申请《台港澳人员就业证》,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。


六、申请材料
1、填写正确的《台湾、香港、澳门人员就业申请表》二份(可在网上下载);
http://www.12333sh.gov.cn/200912333/2009wsbs/xz/06/200909/t20090918_1085362.shtml2、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,组织机构代码证,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(均为复印件);
3、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(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经历,须中文打印,用人单位盖公章);
4、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(技术工种)的,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;
5、用人单位与被聘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/聘用协议/境外公司出具的劳动报酬支付证明(该证明应明确:劳动报酬的支付者、被聘人员的职位和聘雇期限)(均为复印件);
6、在本市常驻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,还应提供有效的《代表工作证》(正本及复印件);
7、本人有效的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》(正本及复印件)或《港澳同胞回乡(通行)证》(正本及复印件);
8、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(电话:62686171)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(复印件);
9、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(其中二张贴在表格上,一张制作就业证);
10、演艺人员提供市文化局颁发的《临时演出许可证》(复印件);
11、发证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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